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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施行

发布时间:2018/4/20 9:52:16 点击数:2658

4月10日,《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正式施行。该法规中,南京首次明确划分辖区内的长江岸线,并按照不同性质予以保护和利用。从当日起,长江南京段岸线区域内的开发行为将受严格控制。

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22号政府令公布,《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于2018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南京作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夹江而设的城市之一,拥有197公里长的长江岸线,占江苏省内长江岸线总长的28%,长江生态保护一直是该市的重要责任之一。

今年3月,南京市市长蓝绍敏此前表示,《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把长江岸线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将南京辖区内一半以上的长江岸线划入保护、保留区范畴,就是要倒逼保护标准的提升、保护责任的落实、保护工作的推进。

该法规首次将南京辖区内的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并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分区保护。

其中,长江岸线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等沿江重要湿地内的岸线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根据该法规,在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严禁建设生产设施,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严禁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严禁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实施破坏湿地的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行为。

此外,该法规对长江南京段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要求实施按区重点保护,同时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控外来有害物种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