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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25 15:47:40 点击数:3311
一男子排废水污染环境,案发后,自愿缴交5万元作为生态修复费用,被视作悔罪表现,获得轻判。
昨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这是龙文区法院宣判的首起污染环境案件。
经查,2014年10月以来,李某松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且未配套建设任何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螺丝、机电产品和钢管家具配件等电镀生产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通过车间外的PVC管直排外环境。经漳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鉴定,废水中有毒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1.7倍。
案发后,李某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示很后悔,自愿缴交生态修复基金5万元,用于修复其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