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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肥乡县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非法电镀厂主判刑

发布时间:2017/10/25 16:17:02 点击数:3447

      近日,肥乡县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对一非法电镀厂业主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该县宣判的首例环境污染案。

      2014年5月,宋某在无任何经营许可证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租用肥乡县天台山镇支村一废旧厂房,非法进行镀锌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内所挖的渗坑内。

      同年6月,该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该非法电镀厂,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查处,并提取了该厂排放的废水样,送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该电镀厂厂内渗坑废水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限量163倍。经肥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宋某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