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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8-7-23 9:11:14 点击数:4132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7月19日消息,为加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管理,规范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集成制造装备、自动化控制、工业软件等技术和系统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基本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财务数据真实可信,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每年不少于 5000 万元,并经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合法、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项目建设方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有效运行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征求意见稿还从专业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18日前反馈意见。


邮 箱:zdzb@miit.gov.cn


传 真:010-66013708


附 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规范供应商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满足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349号),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集成制造装备、自动化控制、工业软件等技术和系统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供应商实行公告管理,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 财务数据真实可信,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并经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合法、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应根据项目建设方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有效运行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第三章 专业技术服务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应提供咨询规划服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建立专业的咨询规划团队/部门,熟悉用户的行业知识、技术,具备项目规划经验。


(二)应根据用户智能制造需求,提供咨询规划报告,包括:项目目标、技术路线、可行性论证、投资实用性和有效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工、设备、物料和外包服务等内容的总体要求。


第十条 供应商应提供方案设计服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用户要求形成功能和造价约束,进行需求确认,形成会签文档。


(二)硬件系统集成方案应建立仿真分析模型,给出数据采集、分析和生产控制仿真优化方案等。设计完成后应向用户交付技术架构图、电控原理图、接口和协议、数据字典、软硬件部署图、系统扩展和重构技术文档、系统维护文档、系统安全应急文档等。


(三)软件系统集成设计方案应明确各系统和模块的功能、性能、输入/输出项、流程逻辑、接口和测试计划。设计完成后应向用户交付软硬件部署图、IT架构设计图、接口协议技术文档、数据交换标准、业务流程图、系统的测试文档、系统维护文档、系统安全应急文档等,提供配套软件安装和网络部署方案,提出信息安全实施建议。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依据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实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现场实施团队,团队人员具有软硬件、工业网络的装配、部署、调试、检测和试运行能力。


(二)具有对高档数控机床与机器人、智能传感器与控制装备、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设备、增材制造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等工业控制系统和制造执行系统(MES)、仓储物流系统(WMS)、企业资源计划(ERP)等工业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能力。


(三)应建立包含工艺设计、工艺路线和工艺流程等内容核心工艺库。


(四)具有采购、外协或分包等控制管理体系,可有效管理各实施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五)拥有3名以上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近2年内至少实施或参与过2个及以上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或网络协同制造等智能制造新模式解决方案。


(六)具有系统解决方案行业深耕和复制推广的能力,某一细分行业下拥有3个及以上智能制造集成项目的成功案例。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进行方案交付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建立完善的项目文档管理制度,文档应涵盖项目计划、设计文档、采购合同、实施方案、功能验证报告、用户手册、培训资料等项目各环节的过程文件,须由专门的文档管理员或项目经理统筹管理,保证文档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应制定完善的交付与验收计划,通过用户组织的验收,并对项目文件进行正式移交。


第十三条 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维保部门和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运维管理工具和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在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工艺和关键零部件的集成优化等方面应拥有核心技术。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技术相关的授权专利不少于6项(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与智能制造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且近3年内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供应商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