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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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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8/3 13:18:03 点击数:2704

苏经信装备〔2018〕620 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前期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费补贴申请要求及程序

(一)自2018年起,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保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制造企业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工作。装备研制企业首次申请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在《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有效时间内进行投保,并在投保装备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应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在上一年度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或之前未获财政补贴的,按新投保项目申报。

(二)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制造企业、用户单位、承保机构正式出具的业务和材料的真实性申明、保费补贴申请表、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装备销售合同复印件、用户接收证明原件、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投保企业实交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投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保装备的彩色实物照片等材料。

(三)投保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由所在地(市、县)经信、财政、保监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保监部门联合行文汇总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

(四)各承保单位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的审核意见,统计汇总本单位获补项目,填报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正式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申请拨付保险补贴资金。

二、保费补贴申请标准

自2018年7月1日起, 新投保的装备累计申请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投保、累计获保费补贴未超过100万元的续保装备可继续申请保费补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保费补贴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装备,不再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对单台套装备的补贴范围调整为首批次产品,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重大成套装备的补贴数量不超过3台(套)。单台套装备及重大成套装备的补贴年限均不超过3年。

鼓励和支持船舶、海工平台、动车组等单台套销售价格较高的重大(成套)装备申请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三、其他事项

获得保费补贴的制造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过所在地经信、财政、保监部门向省经信、财政、保监部门报告。各地经信、财政、保监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申请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补贴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省经信、财政、保监部门报告。

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并做好与国家、省首台套保险补贴政策的衔接与区分,更好地推动首台套装备开拓市场。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保监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