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4/1/19 9:39:58 点击数:260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生力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振发展信心,优化服务水平
(一)拓展民间投资领域。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出台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市政、环保、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细分行业指引指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建立省级年度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清单。依托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常态化项目推介机制,定期发布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二)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在政策支持上一视同仁,推动民营企业公平享受金融、财税、科技等各方面普惠性政策。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规范投诉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程序,完善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组织对涉嫌行政性垄断政府主体进行执法约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破除招标投标壁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注册资本金、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方式给予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的市场地位,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四)优化涉企行政服务。打造“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分行业推进企业经营“一件事”集成化办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推动涉企服务管理事项“一网通办”。优化完善“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开透明便利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综合运用多平台多渠道,精准推送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
(五)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聚焦涉企高频高危领域,区分不同监管场景,梳理多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管事项,推进综合集成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监管,破解重复检查难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经营主体容错纠错机制,优化完善免罚轻罚清单。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对信用水平高、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积极开展非现场无感式监管,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常态化推进拖欠账款清理。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信息共享、提醒督办、考核追责的长效机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巡视、审计、督查范围,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政务失信违约记录。强化府院联动,常态化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执行到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七)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三张清单”,做到涉企收费定期公布、定期检查、定期评估。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经征求企业和社会意见一律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未在执收场所和执收单位网站公示一律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违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
二、提升发展动能,加大要素供给
(八)强化金融助企惠企。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作用,积极支持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政府性融资机构作用,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原则上达到80%。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扩容,做大科创债、绿色债,拓展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各类债权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
(九)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对省确定的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绿色低碳、新兴服务业、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推行工业企业项目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两验合一”。稳妥做好跨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地籍调查、建筑物落宗、宗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管控及登记发证工作。
(十)加大项目用能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落实“不计入能耗指标”政策。进一步简化项目能评审批流程,全省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与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相匹配,原则上不低于70%。
(十一)加强环境要素保障。全面推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和企业排污许可“两证联办”试点。推进中小民营企业“绿岛”项目建设,深化集成治污,降低企业治污成本。
三、助力做优做强,推动创新发展
(十二)提升创新创造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重大技术创新,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由民营企业参与组织实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民营企业牵头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自获批年度起5年内每年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有意愿的民营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展重大技术研究。支持民营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健全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创新服务机制,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到2025年,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突破5万家。
(十三)推动创新资源共享。引导鼓励科研院所、重大创新平台向民营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导入优质创新资源。制定公共数据脱敏处理标准规范,推动公共数据面向民营企业开放。发放省科技创新券,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功能,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经理人作用,服务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大交通物流、商贸消费、医疗教育、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物联网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
(十四)支持企业转型提升。聚焦“1650”产业体系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筑峰强链”企业培育支持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强链补链延链,到2025年,培育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00个左右。逐群逐链分行业制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技术实施指南,推进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聚焦“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布局未来产业前沿领域,培育100个左右未来科技领域的领先企业。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方向发展,赋能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十五)支持参与国际循环。完善“全程相伴”江苏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主动整合国际市场优质资源要素,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拓展海外业务,加快建设海外生产基地,培育民营跨国公司,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培育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和公共海外仓。支持民营企业汇率避险,扩大民营企业外汇套保避险规模和覆盖范围。推动银行将更多优质民营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领域民营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提升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结算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组织开展“走出去”安全培训,指导境外园区、企业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强化权益保障,稳定发展预期
(十六)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健全经济犯罪立案审查、执法司法监督等机制,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苏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省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制定出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措施,坚持以发展眼光看问题,正确运用政策策略,宽严相济处理民营企业涉案问题,严格慎用调查措施。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常态化开展“挂案”清理工作。健全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入预重整、重整、和解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制。积极稳妥处理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深化“法企同行”,探索推行“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相衔接相统一的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梳理企业高频违法事项和常见违法行为,编制不同行业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明确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等,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加大对民营经济内部腐败行为惩处力度,依法惩治民营经济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深化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加大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畅通仲裁快速立案通道。推动民营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助力民营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审计、财会、廉洁制度,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推动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体检”。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和事业传承需要,实施“薪火传承”计划和“新时代江苏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
(十八)加强企业梯度培育。加快培育推动我省更多企业进入“世界500强”。构建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等多梯度发展体系,实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创新能级提升、协作配套强链、质量品牌创优、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程,培育一批标杆民营企业。发挥优势产业“链主”企业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贯通、产供销配套、大中小协同,提升产业链整体发展水平。推动各地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制定“个转企”登记管理办法,统一登记管理规范要求,打造便捷高效的转型登记服务。
(十九)加强组织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完善多元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建立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出台涉企政策时应同步发布操作指南,加强政策解读。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根据国家部署,将各市、县(市、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督查激励事项。持续开展区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
(二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重点围绕提升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和政商环境,先行先试、探索路径,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弘扬企业家精神,选树表彰一批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和标杆民营企业,引导广大企业家敢闯敢干、建功立业,争做新时代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