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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1 9:13:12 点击数:68

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

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1.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要求,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建设和保护活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建设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基础的生态环境智慧管理平台,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衔接联动,为产业布局、项目选址、环境准入等提供决策支撑。

2.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引领作用。推动园区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全面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试点园区名录经省厅审核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新增污染排放、不新增用地、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改扩建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对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太湖流域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中已明确的产业集聚区,可不再开展规划环评。

3.强化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服务。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促进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重点功能区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对南北园区产业链对接项目的环评指导,推进传统产业有序转移。

4.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发展。以世界一流生态环境标准建设世界一流园区和世界一流企业。对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和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电镀、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绿色低碳先进技术评价。对符合先进性条件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链项目,提供全过程环评指导服务,对产品、技术、排放绩效达同行业国际领先的项目,给予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

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5.支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建设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可从省级储备库给予排污总量指标支持。对不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有毒有害物质及辐射排放、邻避问题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建设项目,可先行建设,并在投运前取得环评批复。对苏州实验室、紫金山实验室、太湖实验室、钟山实验室项目,全程提供生态环境指导服务和环境要素保障。

6.支持高精尖新项目建设。对涉及高端芯片、工业母机、基础软硬件、基础材料、生物制造等方面的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产业基础再造,以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项目,经预评估环境影响有限、环境风险可控的,可先行建设,并在项目投运前取得环评批复。支持综合保税区光刻机、工业母机维修类项目建设发展;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定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委托苏州工业园区审批苏州片区内涉氮磷排放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环评。

7.支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科研平台建设,开展高盐废水处理、新污染物治理等污染防治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研发。争取生态环境重大科研装置、重大科技项目落户江苏。建设省级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动关键成果对接转化。

三、推进产业强链补链延链

8.推进传统产业焕新。加快推进化工、纺织印染、钢铁和有色金属、造纸、电镀等传统行业高水平清洁生产改造,将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的企业纳入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名单。对装备更新、清洁原料替代项目,在不新增污染排放的情况下,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构建产业链有重大作用的化工园区内化工项目,在符合安全环保先进性标准的前提下支持项目落地。支持太湖流域印染、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对印染改建项目、现有电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单位产品污染排放、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达同行业国际领先的前提下,可按“先立后破”原则入园进区。

9.推进新兴产业壮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一群一策”生态环境服务指南,指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建设。对符合国家政策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智能电网、智能制造设备、新医药、新能源汽车、云计算、大数据、低空经济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支持生物医药、集成产业电路绿色发展,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集成电路及其研发中试项目,经相应审批部门确认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太湖流域应满足《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氮磷污染物削减要求),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同一产业园区的同类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研发类项目,或同一建设主体的多个建设项目,可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打包”办理,支持统一开展环保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10.推进未来产业培育。支持未来产业研究院、未来产业科技园等平台载体和南京、苏州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对第三代半导体、氢能、新型储能、量子、生命健康、合成生物、通用智能、前沿新材料、零碳负碳、商业航天等未来产业项目,逐个建档立卡,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生态环境指导服务,环评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11.推进县乡产业集聚区整治提升。支持县级和乡镇园区以规划和规划环评为引领,整合环境要素资源,实施整治提升。开展“区域评估+环境标准”试点,实施产业集聚区区域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影响评估,明确产业布局和规模、区域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清洁生产、环境风险防控等要求,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情况下,可将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技术工艺先进的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江阴印染、东海石英砂、宿迁木材加工、姜堰铸造、戴南不锈钢、通州先锋印染等一批特色产业集聚区整治提升。

12.推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位于同一行政区(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建设项目,以及等级公路、城市道路、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支持集中喷涂、危废集中收集贮存、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绿岛”项目建设,降低中小微企业治污成本。

13.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高质量发展,对农副产品加工、关键领域农机装备制造、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治理、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粮食烘干中心等涉农建设项目,提供全程政策咨询和环评技术指导服务,报告表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优化生态环境政务服务

14.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建立国家、地方、外资和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四本台账,实施环评清单化管理,逐一建立服务信息卡,落实提前介入指导、工作专班服务、绿色通道保障等工作机制。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承诺制审批。

15.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将环评与排污许可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推进非现场执法,采用大数据、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方式,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建立环保信用修复机制,指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开展信用修复。

16.优化政务服务通道。建立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需协调事项清单,专人负责推进问题解决,做到“有求必应”。健全厅市会商机制,推进“企业环保接待日”“绿桥”等活动,畅通直达企业、直达基层沟通渠道,为企业、园区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等政务服务措施,提高便捷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7.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加快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过程控制制度,探索完善总量控制有关核算方法。对市级无法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优质项目、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可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省域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同一流域内统筹调配。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总磷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在地方有排放指标储备的前提下,可按年度集中供给。

    18.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措施。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对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自愿同步申请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实现同步受理、同步审查、同步办结、核实生效。简化企业排污许可证内容、变更管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开展工业园区排污许可“一张证”管理试点,优化排污总量指标动态高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