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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摘录)

发布时间:2017/11/13 9:37:48 点击数:304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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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6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71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6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6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中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 

  (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修改为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