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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6 9:14:45 点击数:2841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216号)、《省法制办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苏府法函〔2017〕13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57号)的要求,经厅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对《关于地面水氨氮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暂定)的通知》等27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具体文件见目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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