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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9 10:52:49 点击数:4663
综合利用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提高我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的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淘汰落后的综合利用工艺和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降低再生产品流通的环境风险,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2017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管理要求》生效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按《管理要求》执行;已通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设施应于《管理要求》生效后3年内完成整改;已通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设施应于《管理要求》生效后2年内完成整改。相关时效内整改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换发。自《管理要求》要求生效之日起,不再受理电镀及酸洗污泥干化预处理新(改、扩)建项目的经营许可申请;现有干化预处理项目经营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2019年底。请各市、县(市、区)在相关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评审批、验收及许可预审、审批时,按《管理要求》严格把关。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企业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提升工作。
附件: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4日
附件
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
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为规范我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确保电镀及酸洗污泥资源化利用、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电镀及酸洗污泥定义:电镀污泥是处理电镀废水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酸洗污泥是处理表面酸洗废水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电镀废水及表面酸洗废水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废水处理站通常采用酸碱中和、絮凝沉淀、重金属捕集等方法对电镀及表面酸洗废水进行处理。在上述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含有重金属的固体废物称为电镀及酸洗污泥(电镀及酸洗污泥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别及八位码见附件)。
一、工程选址要求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工程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新(迁)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审查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新(改、扩)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专营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0吨/年,兼营设施(特指在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生产线中处理与电镀及酸洗污泥性质相似或作为替代性原辅材料的其它类别危险废物的设施)电镀及酸洗污泥单项设计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
二、主体工艺要求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工艺主要包括:火法冶金及湿法回收等。禁止直接利用电镀及酸洗污泥制砖、陶粒等建筑材料。
三、再生产品要求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企业再生产品应满足国家相关再生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再生产品质量标准的,利用企业应采取“点对点”方式将再生产品直接销售给工业生产使用单位,双方共同制定再生产品接受标准(不得低于非再生同类产品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明确再生产品中的有效成分标准和环境有害成分控制标准;利用企业应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上及时公开其再生产品质量标准、流向及原辅材料中危险废物来源等信息,禁止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流向养殖行业或食品、药品等供应链企业。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企业应建有分析实验室,至少应具备含水率、特征污染物(铬、镍、铅、镉、砷、铜、锌、氯等)含量及再生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应根据电镀及酸洗污泥来源和性质进行特征污染物含量分批检测,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污泥特性数据库,数据保存五年以上。
五、贮存设施要求
电镀及酸洗污泥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贮存设施能力需满足生产要求,应根据物料来源和性质进行分区、分类管理,明确区分接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再生产品或处理后产物贮存设施、一般废物贮存设施及次生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
六、利用处置要求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工艺应采用DCS或PLC自动控制系统。预处理工段中,污泥原料和半制成品应在密闭空间内输送,输送装置的进出口应配套粉尘收集和处理系统,暂存区域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污泥干化工段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避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废气及干化尾气应进行处理。
湿法回收工艺禁止采用人工上料方式进行间歇投料,浸出装置、浸出液过滤装置和酸化结晶装置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并对装置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火法冶金工艺中的干化、配料、制块(球)、烧结、熔炼等工段应采用自动化机械作业。
七、二次污染控制要求
(一)废气处理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设施必须配套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应能满足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采用火法冶金工艺(含其它工艺的火法冶金工段)的企业,其干化、烧结、熔炼等工段产生的烟气必须配备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并满足环保部门的联网要求,在线监测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烟气中重金属及二噁英排放限值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相关要求,利用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保存五年以上。
其余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或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废水处理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设施废水处理系统应包括对生产工艺废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符合相应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后方可进行回用,利用企业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回用水及排放废水中重金属含量监测,数据保存五年以上。
采用湿法回收工艺(含其它工艺中的湿法回收及湿法预处理工段)的企业,其总排口及车间排口废水中重金属含量参照《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相应行业重金属排放限值进行管理。其余企业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园区污水纳管标准要求。
(三)灰渣处理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灰渣,包括浸出残渣、尾气脱酸废渣、脱硫石膏、飞灰、火法冶金炉渣等,应设置专门的贮存区,对灰渣的产生、贮存、处置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利用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各类灰渣中的重金属含量检测,数据保存五年以上。
鼓励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对灰渣进行协同处置(如灰渣属于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协同处置),禁止利用灰渣制作免烧砖、烧结砖或进入水泥搅拌站、磨粉站作为掺合料使用。
(四)噪声控制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设施应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八、运营管理要求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台账、检测数据及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工艺参数和往来票据等相关信息。鼓励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建设可全程跟踪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
九、《管理要求》2017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附件:电镀及酸洗污泥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别及八位码目录
附件
电镀及酸洗污泥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别
及八位码目录
(一)HW17表面处理废物:
336-052-17 使用锌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锌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53-17 使用镉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镉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54-17 使用镍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镍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55-17 使用镀镍液进行镀镍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56-17 使用硝酸银、碱、甲醛进行敷金属法镀银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57-17 使用金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金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58-17 使用镀铜液进行化学镀铜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60-17 使用铬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黑铬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61-17 使用高锰酸钾进行钻孔除胶处理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62-17 使用铜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铜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63-17 其他电镀工艺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64-17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 废洗涤液、 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066-17 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槽渣及废水处理污泥
336-069-17 使用铬酸镀铬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336-101-17 使用铬酸进行塑料表面粗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二)HW21含铬废物:
336-100-21 使用铬酸进行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及废水处理污泥
397-002-21 使用铬酸进行钻孔除胶处理产生的 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