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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要求

发布时间:2018-3-2 15:55:26 点击数:3959

一、全省电镀行业危险废物产生有关情况

电镀行业主要产生HW17表面处理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废酸。

二、电镀和酸洗污泥处置利用行业管理要求

2015年全省网上申报电镀及酸洗污泥产生20万吨。2016年全省电镀及酸洗污泥总产生量为30万吨,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企业20余家,总利用处置能力约50余万吨。现有利用设施普遍存在规模偏小、设施老化、配套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再生产品环境风险高、次生固废管理不规范、污染物难以稳定达标排放,亟需进行行业的整体改造升级。

《要求》对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工艺类型、再生产品流向进行了限制,对设施的贮存系统、利用处置系统、二次污染控制系统和运营管理设置了严格的环境门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程选址要求。新(迁)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布置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审查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

(二)设施规模要求。将新(改、扩)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专营设施总设计能力下限定为30000吨/年,兼营设施电镀及酸洗污泥单项设计能力下限定为10000吨/年。

处理规模增大后,随着环境管理的实施,环境监察覆盖率的提高,企业为了降低单位处理成本,必须从工艺先进性和节能降耗角度进行工艺改进,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主体工艺要求。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工艺主要包括:火法冶金和湿法回收等。由于制砖、制陶粒窑炉高温区的温度一般在1100℃左右,而且没有添加还原剂,在这种环境下电镀及酸洗污泥中大部分重金属无法形成玻璃态,极易在自然环境中析出,因此应严禁在不对重金属进行脱除或稳定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利用电镀及酸洗污泥制砖、陶粒等建筑材料。

仅采用干化预处理工艺的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工艺相对简易、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这些小规模企业可以设置相对较低的污泥处理收费价格,对大规模、环保治理工艺标准高的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严重影响了规模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态势。《要求》生效后不再受理干化预处理新改扩建项目的经营许可申请;现有干化预处理项目定期淘汰。

(四)再生产品流通。我国目前尚无针对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的质量标准,现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对电镀及酸洗污泥中的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的含量进行限制。一旦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监管部门将无法追踪它的去向。因此,对于国家暂无再生产品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再生产品应采取“点对点”方式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便于相关管理部门追溯。为加强信息公开,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应在其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其再生产品质量标准、流向及原辅材料中危险废物来源等信息。

此外,部分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可能会被用做养殖行业的消毒剂,为了防止电镀及酸洗污泥中的重金属进入食物链,还应禁止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流向养殖行业或食品、药品等供应链企业。

(五)实验室检测能力要求。大部分电镀及酸洗污泥经营企业仅检测来料里的高值组分,如铜、镍等,而对于来料和灰渣里的铬、铅、氯等污染因子关注较少。因此,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至少应具备含水率、特征污染物(铬、镍、铅、镉、砷、铜、锌、氯等)含量及再生产品检测能力。应根据电镀及酸洗污泥来源和性质进行特征污染物含量分批检测,从而有效避免“超标”危险废物进入利用工艺而导致的再生产品使用过程环境风险的增加。

(六)贮存设施要求。电镀及酸洗污泥贮存系统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调研中发现许多企业将不同类别,不同来源的废物随意堆放,极易造成不规范处置问题。为便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贮存场地应根据物料来源和性质进行分区、分类管理,明确区分接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再生产品或处理后产物贮存设施、一般废物贮存设施及次生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

(七)利用处置系统。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系统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参数进行自动调节。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设备,在进料系统、工艺控制、热能利用、烟气处理等工艺环节,能够实现自动监测、实时反馈、集中监视、分散控制、连锁自控、报警应急。

污泥在处理过程中形态变化大,干化后极易形成扬尘、散发异味,目前我省大部分电镀及酸洗污泥经营企业没有采用密封进料,利用铲车、敞开式输送机进料现象普遍。

(八)二次污染控制要求。

1.废气处理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必须配套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应能满足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采用湿法回收工艺或湿法预处理工艺的,操作一般在常温、自然通风下进行,重金属以废气形式排放较少,因此这类企业排气筒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或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要求即可。

火法冶金工艺(含湿法+火法工艺中的火法冶金工段)中的干化、烧结、熔炼等工段一般在中高温、机械通风下进行,需要加强对废气中重金属含量的限制,这类企业必须配备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并满足环保部门的联网要求。烟气中重金属及二噁英排放限值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相关要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保留五年以上。

2.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处理系统应包括对生产工艺废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采用湿法回收工艺(含湿法+火法工艺中的湿法回收工段)的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应参照《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中相应行业重金属排放限值从严管理。采用火法冶金等其余工艺的企业废水中重金属浓度相对较低,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园区污水纳管标准要求,并定期监测废水中重金属含量。

3.灰渣处理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灰渣,包括浸出残渣、尾气脱酸废渣、脱硫石膏、飞灰、火法冶金炉渣等,应设置专门的贮存区,对灰渣的产生、贮存、处置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各类灰渣中的重金属含量检测,数据保留五年以上。应鼓励利用水泥窑对灰渣进行协同处置,禁止利用灰渣制作免烧砖、烧结砖或进入水泥搅拌站、磨粉站作为掺合料使用。

4. 噪声控制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九)运营管理要求。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台账、检测数据及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工艺参数和往来票据等信息,以便于管理部门检查。鼓励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建设可全程跟踪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

(十)时效说明。本《要求》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按本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已通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设施应于本要求生效后3年内完成整改;已通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设施应于本要求生效后2年内完成整改。相关时效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换发。自本管理要求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干化预处理新改扩建项目的经营许可证申领,现有干化预处理经营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2019年底。

三、废酸处置利用行业管理要求

利用废无机酸生产的再生产物必须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要求,方可按照相应的再生产品管理。2018年拟出台《废酸处置利用行业管理要求》。

2017年10月,环保部出台《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对是否为再生利用产品进行了规定。再生综合利用行业产品须符合5.2要求。要求如下: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四、园区集中收集试点

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对象: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对象仅限工业园区内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在10吨以下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帮助园区中小企事业单位及时规范收集、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解决小量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无处置途径等问题。目前已有苏州工业园区、靖江电镀园区等6家园区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