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安全环保
发布时间:2018/4/17 15:00:03 点击数:324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16〕103号)要求,全面排查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原料和产品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一般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无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根据企业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采用风险矩阵评价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评定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条 企业依据《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附件1),自行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值,对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附件2),计算风险R值,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风险、橙色风险、黄色风险和蓝色风险。根据评估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将企业依次划分为红色重大风险企业、橙色较大风险企业、黄色一般风险企业、蓝色低风险企业。
第六条 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校正,提高或降低风险等级:
1.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的火灾、爆炸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2个风险等级。
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直接认定为红色高风险企业。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5.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自通过一级标准化公告之日起降低1个风险等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期限为1年。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填写《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表》(附件3),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上报县级安监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一至四项安全风险校准条件的,在事故发生或行政处罚生效后,企业应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期限为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提高之日起至次年11月底止。取得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的企业,自一级标准化公告之日起,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在投料试车前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
第八条 县级安监部门应对企业自行评估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复核,于每年12月底前公告辖区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本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有变化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告。
第九条 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的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
2.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
3.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表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
序号 |
项目 |
取值标准 |
Ln |
L |
|||
1 |
2 |
3 |
4 |
||||
1 |
生产装置火灾危险性类别 |
丙类(不含丙类)以下 |
丙类 |
乙类 |
甲类 |
L1 |
|
2 |
储罐区或储存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 |
丙类(不含丙类)以下 |
丙类 |
乙类 |
甲类 |
L2 |
|
3 |
化学品急性毒性危害类别 |
类别4、类别5 |
类别3 |
类别2 |
类别1 |
L3 |
|
4 |
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
(1)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不涉及危险工艺。 (2)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安全风险已经安全评估。 (3)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已经安全可靠性论证。 (4)除上述外的其他工艺。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但不涉及危险工艺。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但涉及危险工艺。
|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涉及危险工艺。 (2)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安全风险未经安全评估。 (3)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 |
L4 |
|
5 |
反应压力(p) |
p≤0.1MPa |
0.1MPa<p<1.6MPa |
1.6MPa≤p<10.0MPa |
p≥10.0Mpa |
L5 |
|
6 |
反应温度(t) |
t≤20℃ |
20℃<t<150℃ |
150℃≤t<450℃ |
t≥450℃ |
L6 |
|
7 |
动火作业 |
丙类(不含丙类)以下区域有动火作业。 |
丙类区域有动火作业。 |
乙类区域有动火作业。 |
甲类区域有动火作业。 |
L7 |
|
8 |
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控制系统 |
完好率和投用率100%。 |
完好率或投用率低于100%。 |
部分无自动化控制系统或安全仪表控制系统。 |
全部无自动化控制系统或安全仪表控制系统。 |
L8 |
|
9 |
隐患排查治理 |
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所有隐患全部整改完成,形成闭环。 |
存在未整改的一般隐患。 |
存在限期内未整改的重大隐患。 |
重大隐患未落实“五定”要求。 |
L9 |
|
10 |
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完善或有缺项。 |
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未及时修订。 |
未履行工艺、设备、管理等变更手续。 |
L10 |
注1:企业涉及的化学品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参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注2:每个项目有多个取值时,Ln(n=1,2,3……10)取最大值。无此项目时,Ln不取值。
注3:按照实际取值项目数计算L值,L =(L1+L2+……+Ln)/n。L级差为1,当L大于1且小于等于2时,L取2,以此类推。
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
序号 |
项目 |
取值标准 |
Sn |
S |
|||
1 |
2 |
3 |
4 |
||||
1 |
企业内部不满足现行规范有关防火间距规定的装置、设施内的现场人数 |
0-2人 |
3-9人 |
10-29人 |
30人及以上 |
S1 |
|
2 |
一座厂房、仓库或一个生产装置、罐区内的现场人数 |
0-2人 |
3-9人 |
10-29人 |
30人及以上 |
S2 |
|
3 |
同一企业或相邻企业满足防火间距规定的相邻装置、设施内的现场人数 |
0-2人 |
3-9人 |
10-29人 |
30人及以上 |
S3 |
|
4 |
重大危险源 |
非重大危险源 |
三、四级 |
二级 |
一级 |
S4 |
|
5 |
企业边界外500米范围内 |
无或有1个低密度人员场所
|
有居住类高密度场所或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 |
有1个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高密度场所 |
有2个及以上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高密度场所 |
S5 |
注1:一座厂房、仓库或一个生产装置、罐区内的人数,是指在一座厂房、仓库或1个生产装置、罐区内从事操作、巡检的最多人数合计。有多个生产装置的厂房按一座厂房统计人数。多个防火分区的仓库,按防火分区中最多人数统计。
注2:同一企业或相邻企业满足防火间距规定的相邻装置、设施内的现场人数,是指同一企业或相邻两个企业满足防火间距规定的相邻装置、设施内现场作业、巡检最多人数的合计。
注3: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30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
注4: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注5: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0人):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住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注6:每个项目有多个取值时,Sn(n=1,2,3……5)取最大值。无此项目时,Sn不取值。
注7:S取大值,即S=MAX(S1,S2……S5)。
附件2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
风险矩阵(R)
风险矩阵(R) |
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 |
||||
1 |
2 |
3 |
4 |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
1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风险(R)计算:风险(R)=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
风险等级判别标准:R=1,2,3,蓝色低风险企业
R=4,6,黄色一般风险企业
R=8,9,橙色较大风险企业
R=12,16,红色重大风险企业
附件3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表
企业名称 |
风险(R) |
对应风险等级 |
提高或降低风险等级条件 |
最终风险等级 |
|
|
|
|
|
填报人: 主要负责人: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