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7/19 11:15:52 点击数:1934
江苏省“十四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持续深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促进制造业低碳绿色高端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任务,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责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强化综合协调、创新工作举措,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利用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提高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相关标准要求,推动改造提升一批低端低效产能。以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实施差别化政策,奖罚并举,通过正向引导和反向倒逼,引导转型升级一批低质低效企业,助推制造业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力支持全省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法规。
2.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认真执行产业政策,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优化供给结构。
3.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完善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围绕能耗双控和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要求,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制造业提档升级、绿色转型。
三、重点行业领域
(一)能耗监察执法重点行业领域:钢铁(炼钢、炼铁)、石化、化工、焦化、煤化工、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冶炼)、纺织、造纸、数据中心等。
(二)环保执法监管重点行业领域:钢铁(炼钢、炼铁)、煤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石化、化工、焦化等。
(三)安全执法检查重点行业领域:钢铁(炼钢、炼铁)、煤炭、有色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石化、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聚焦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特别管控危化品等重点危化品企业)等。
(四)产品质量管理执法重点行业领域: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
(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重点行业领域:钢铁、煤电、石化、化工、焦化、煤化工、水泥、平板玻璃、铁合金、有色金属、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印染、造纸、制革、铸造、电镀等。
四、工作目标
一是重点行业领域落后产能应退进退;
二是在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涉及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推动改造提升一批低端低效产能;
三是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倒逼,引导转型升级一批低质低效企业。
五、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政策标准体系
全面梳理涉及重点行业领域的能耗限制限额标准环保(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全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等综合标准体系,为执法监管、监督检查提供有效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二)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
1.坚决清退“两高”项目中的落后产能。建立存量“两高”项目台账清单,逐一排查评估,有节能减排潜力的项目要加快改造升级。对达不到国家及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位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关停;对达不到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能耗水平要求的低效产能,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倒逼其改造提升或关停退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法规规则、规章要求的落后产能坚决淘汰,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设区市政府具体负责)
2.加强能耗监察执法,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加大节能检查力度,重点对高耗能行业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开展全覆盖监察。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国家及我省能耗限额标准和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用能行为。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六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市政府)
3.加强环保执法监管,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长期超标排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或排污许可证过期、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政府)
4.加强安全执法检查,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业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省应急管理厅,设区市政府)
5.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加强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法依规注销生产许可证。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整改;在六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省市场监管局,设区市政府)
6.加强重点行业排查,坚决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煤电行业。关停淘汰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发电机组,设计寿命期满的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设计寿命期满且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10万千瓦以上煤电机组,未实施改造或改造后能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CB21258-2017)、《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未实施改造或改造后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及我省环保要求的煤电机组。(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政府)
钢铁行业。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规定,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保持严厉打击“地条钢”高压态势,严防“地条钢”生产销售死灰复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其他工业行业。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市和相关行业企业自查,对照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深入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建档立册、限制淘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设区市政府)
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需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设区市政府)
(三)推动改造提升一批低端低效产能
综合发挥能耗、排放等约束性指标作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政策,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低端低效产能提升改造。突出“两高”行业,根据能耗、环保、安全等监管执法和监督检查情况,每年分别梳理一批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接近国家和我省能耗限额标准、或能效指标低于行业能效基准水平、或污染物排放实测值接近排放标准限值边际、或安全生产条件欠缺及安全生产隐患大且难于整改的“预警企业”清单。上述“预警企业”清单及时发送地方政府,推进和督促企业加快改造提升。相关部门要对列入清单企业加强执法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无法改造提升或在整改期限内改造效果不佳的采取行政、经济、市场等综合性措施,倒逼其关停退出。引导和支持企业瞄准本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加快更新改造,主动和提前淘汰现有能耗、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指标相对落后的高耗低效生产工艺装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设区市政府)
(四)引导转型升级一批低质低效企业
各地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对“两高”行业和布局分散、装备水平较差、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企业,加快布局调整优化和企业重组整合。要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别化管理,对评价结果评分排末端的低质低效企业进行整治提升,推动转型升级。对于整治提升效果不佳的,采取综合性措施倒逼其关停退出。为新兴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落地腾让环境容量和能耗指标。支持有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开展先行先试,制订专项工作方案,开展低质低效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在全省示范推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设区市政府负责)
六、政策保障措施
(一)执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对能耗(电耗)达不到国家和省限额标准的产能、使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黑色和红色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差别化水价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设区市政府)
(二)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落后、低端产能和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产业政策规定如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要严格审核“两高”项目融资申请,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不得发放贷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
(三)做好职工安置。各地要稳妥做好淘汰低端落后产能和退出低质低效企业涉及职工安置工作,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区市政府)
(四)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对于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五年。(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设区市政府)
(五)研究制订低质低效企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各地要加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运用差别化用能(水电气热等)、用地、信贷、财税等政策,设定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的资源配置政策和实施细则,倒逼低质低效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市场。(省相关部门指导,设区市政府负责)
(六)探索市场化的要素资源配置政策。对于关停退出企业腾让的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资源,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和确认,探索建立当地“要素资源池”,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鼓励市场化用于支持能效水平高的新、改、扩建项目。(省相关部门指导,设区市政府负责)
七、完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统筹协调。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检查督查和“回头看”检查,对工作进展较慢、落实不力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对拒不按政策要求如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采取通报、公示以及信用约束等措施。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设区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构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统筹推进工作。
八、强化信息公开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落后、低端产能和低质低效企业关停退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工信、发改、能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特别是“两高”项目的节能监察、环保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联合执法,及时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和经整改仍不达标应按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设区市政府)
九、总结工作成效
每年年底,省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牵头部门要对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及实质性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省淘汰办,各市牵头部门同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报送本级政府,省淘汰办综合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国家相关部委。
[附注]
◆落后产能定义(根据2017年16部门文件)——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
◆低端低效产能定义——①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接近国家和我省限限额标准、或能效指标低于行业能效基准水平;②环保排放指标超过行业平均值且接近行业标准允许限制的;③安全生产风险或隐患较大;④生产线主体设备使用年限较长、接近淘汰时限,或主体设备的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指标与目前市场同类新型装备相比已大为落后的。
◆低质低效企业定义——根据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评分排位在末端的企业(通常为D类或D类中的部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