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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5/19 14:35:03 点击数:2273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加强雨水排放环境管理,有效防范水环境风险,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收集和排放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是指化工、电镀原料药制造、冶炼、印染行业或含相关工序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

    第三条 工业企业应结合环境风险评估,制定雨水管理制度规范雨水排放行为,绘制管网分布图,标明雨水管网、附属设施(收集池、检查井、提升泵等),以及排放口位置和水流流向,并标明厂区污染区域。本办法所称污染区域,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物料和产品装卸、存储及主要转运通道,污染治理等过程中易产生污染物遗撒或径流污染的区域

    第四条 工业企业应根据厂区地形、平面布置、污染区域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开展雨水分区收集,建设独立雨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水收集系统全覆盖。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接入雨水收集系统,或出现溢流、渗漏进入雨水收集管网的现象。

    第五条 工业企业污染区域的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及附属设施宜采用明沟或暗涵 (盖板镂空)收集输送,并根据污染状况做好防渗、防腐措施,设计建设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 工业企业雨水收集管道及附属设施内原则上不得敷设存在环境风险的管线

  2.  

    第二章 初期雨水收集与管理

    第七条 工业企业初期雨水收集设施是雨水收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期雨水是指污染区域降雨初期产生的径流雨水。-般取一次降雨初期15-30分钟的雨水,具体根据降雨强度及下垫面污染状况确定。

    第八条 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收集区域覆盖污染区域,包括导流沟、初期雨水截留装置、初期雨水收集池等。

    第九条 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需满足一次降雨初期雨水的收集。一般情况下,池内容积可按照污染区域面积与一次降雨初期15-30分钟的降雨深度的乘积设计,其中降雨深度一般按10-30毫米设定。

    第十条 雨水收集池同时兼顾事故应急池的作用时,池内容积应同时具备事故状况下的收集功能,满足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要求。事故应急池内应增加液位计,实时监控池内液位,初期雨水收集进入应急池后能迅速通过提升泵转至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应急池保持常空状态;同时应设置手动阀作为备用,确保在突发暴雨同时发生事故等极端情况下,即使断电也能采取手动方式实现应急池阀门和雨排阀的有效切换。

    第十一条 初期雨水收集池前设置分流井、收集池内设置流量计或液位计,可将收集池的液位标高与切换阀门开启连锁,通过设定的液位控制阀门开启或关闭,实现初期污染雨水与后期洁净雨水自然分流。因现场局限无法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的污染区域,应设置雨水截留装置,安装固定泵和流量计,直接将初期雨水全部收集至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二条 初期雨水应及时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原则上5日内须全部处理到位;未配套污水处理站的,应及时输送至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第十三条 无降雨时,初期雨水收集池应尽量保持清空

     

    第三章 后期雨水收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初期雨水收集到位后,应做好后期雨水的收集监控和排放。

    第十五条 后期雨水可直接排放或纳管市政雨水管网。雨水排放口水质应保持稳定、清洁。严禁将后期雨水排入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借道污水排口排放的,不得在污水排放监控点之前汇入,避免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效能或产生稀释排污的嫌疑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原则上一个厂区只允许设置一个雨水排放口。确需设置两个及以上雨水排放口的,应书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雨水排放口前须设置明渠或取样监测观察井。明渠长度一般不小于1.5米,检查井长宽不小0.5米,检查井底部要低于管渠底部0.3米以上,内侧贴白色瓷砖。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雨水排放口应设立标志牌,标志牌安放位置醒目,保持清洁,不得污损、破坏。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雨水排放口应按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水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水质在线监控因子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接管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去除能力,以及下游水功能区、国省考断面、饮用水源地等敏感目标管理要求等确定。

    第二十条 为有效防范后期雨水异常排放,必要时在雨水排放口前应安装自动紧急切断装置,并与水质在线监控设备连锁。发现雨水排放口水质异常,如监控因子浓度出现明显升高,或超过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目标等管控要求时,应立即启动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停止排水并排查超标原因,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恢复排水。

    第二十一条 无降雨时,工业企业雨水排放口原则上应保持干燥;降雨后应及时排出积水,降雨停止1-3日后一般不应再出现对外排水。

  3.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雨水排口应纳入环评及排污许可管理企业应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雨水排放口数量和位置、排放(回用 )方式、监测计划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定期开展雨水收集系统日常检查与维护,及时清理淤泥和杂物,确保设施无堵塞、无渗漏、无破损,确保不发生污水与雨水管网错接、混接、乱接等现象,严禁将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高浓度废液等暂存、蓄积或倾倒在雨水沟渠。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加强视频监控设备或水质在线监控设备的运维和联网管理,记录并妥善保存雨水监测、设施运营等台账资料,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非现场执法监管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雨水排水管网图,应纳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建立明确的雨水排放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开展日常操作演练,避免人为误操作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七条 雨水排放口无雨时排水,或降雨时排水出现污染物浓度异常,甚至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检查核实,企业应依法承担超标排污责任,或涉嫌以不正当运行治理设施、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污等方式逃避监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污染物从雨水排放口排放的,应承担涉嫌过失或故意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造纸、制革、平板玻璃、水泥、钢铁等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收集和排放环境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