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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5/30 13:16:36 点击数: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推动预案质量提升和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案分类】环境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市、县(区)、乡镇(街道)环境应急专项预案,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环境应急预案。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省以下(不含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等,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境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有序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主体】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派出机构开展县级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责任主体】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要求的,以及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组织编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预案重点】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以应急指挥、响应程序为主要内容,侧重明确部门机构职责分工、应急指挥机制、预警和事件分级、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应对流程、应急保障措施、培训和演练要求等。
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园区层面应对行动,注重与上下级预案在组织指挥机制、分级响应及应对措施等方面的衔接,侧重明确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监测预警、突发污染事件防范体系运行、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公众避险安排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典型情景识别,并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编制准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组织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环境风险评估,需重点明确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环境风险物质及单元、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现状、差距及完善措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判定等。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需重点调查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情况,并依据环境风险源分布、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对现状进行差距分析,提出补充完善措施。
第九条【编制要求】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规定;
(二) 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位环境应急预案要求;(三)基本要素齐全,文字简明易懂,附件信息准确,附图清晰规范;
(四) 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环境风险等级判定结果科学可信,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包含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综合预案以应急指挥、响应程序为主;专项预案侧重针对水、气、固废等某一类突发污染事件,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现场处置预案体现实操性,结合重点环境风险单元,有针对性地提出典型事件情景下的污染防控措施,重点工作岗位设置应急处置卡;
(六)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单独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或在环境应急预案中制定危险废物类专项预案或专章;
(七)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图表:环境风险源平面分布图、周边水系及环境风险受体分布图、事故水拦截、导流、收集设施分布走向图、环境应急监测示意图、应急救援组织信息联络表、应急物资装备储备表及存放位置图。一般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适当简化,以现场处置预案为主,注重以列表图示方式直观展示内容。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实现相关内容“一张图”集成并张贴上墙。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第十条【评审方式】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责任主体应组织评审小组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者会议评审与函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组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环境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高环境风险工业园区或风险等级降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需邀请至少一名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作为评审组成员。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中级及以上环境风险工业园区应当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查勘现场。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及未通过评审。
通过或原则通过评审时,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需对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形成修改说明,并送评审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必要时,评审组组长应征求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未通过】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除《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给出未通过评审的结论:
(一)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缺少等级判断或判断错误;
(二)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要求,且无补充完善内容,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明显不到位;
(三)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未对调查结果进行差距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四) 应急响应存在污染切断、控制、消除、监测等关键步骤缺失;或应急处置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 预案附图、附件未编制或有重大遗漏;
(六) 现行环境应急预案中提出的需整改项目未完成闭环整改;
(七) 报告内容与现场查勘情况存在严重不符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导致预案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评审。在此期间,
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预案未备案为由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预案发布】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义印发。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由工业园区或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工业园区或企业事业单位名义印发。
第十四条【预案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各类环境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备案程序】政府环境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危涉重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当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和跨域涉及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派出机构备案。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探索实行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
第十六条【备案材料】单位预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 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文本,环境应急预案文本应包含签署发布文件;
(三)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四)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经专家复核签字的修改说明;
(五) 工业园区或企业事业单位关于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真实性的承诺书。
受理部门应当对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责令工业园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后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整改落实】工业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期完成环境应急预案中提出的整改实施计划,每完成一次实施计划,应当将计划完成情况登记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环境应急预案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做好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储备,明确应急设施设备启用与物资调用程序,确定报警、联络、信息发布方式等。
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中及以上环境风险工业园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评估演练情况,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演练的主题、时间、地点和参与单位,情景描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措施,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建议等。
第十九条【宣传培训】部门及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并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广泛开展培训,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工业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环境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十条【预案衔接】当上级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下级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要及时进行衔接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推动预案修订完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第二十一条【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责任主体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实现预案动态更新优化。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修订一次。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期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参照制定步骤进行,并重新备案:
(一) 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要变化的;
(二) 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三) 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 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存在严重缺失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 重要环境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且无法满足当前环境应急需求的;
(六) 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应急演练、预案抽查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 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布名录】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四月底前公布辖区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单位名录。
第二十四条【抽查检查】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及预案质量进行抽查检查,每三年实现一轮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及高环境风险工业园区检查全覆盖。
抽查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或相结合等方式,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可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同步开展。
检查重点包括预案编制、修编及备案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预案真实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等预案质量情况,环境应急物资、队伍等保障能力落实情况,环境应急演练及培训落实情况,以及整改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等。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检查结果,遴选并推荐预案范例,通报预案问题清单,根据发现问题严重程度,提出退回修改、重新备案等处理方式。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市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罚则】对未按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内容严重失实,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规〔2014〕2 号)同时废止。后续如国家、省委省政府出台有关应急预案管理方面的新规定,相关内容按照新规定执行。